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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架林区招商引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1-08 02:32:35 阅读: 来源:蒸馏器厂家

为抢抓神农架重大发展机遇,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加快“一园四区”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招商引资政策修订如下:

一、招商引资的方向与产业

重点鼓励客商以各种方式参与林区生态旅游、绿色食品、生物药业、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与经营。重点支持以下产业进入:

(一)旅游开发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二)文化旅游开发。

(三)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及农副产品精深开发。

(四)中药材基地建设及精深开发。

(五)生物药业。

(六)旅游工艺品开发。

(七)与前述相关产业配套的技术研发服务。

(八)基础设施建设。

二、投资激励政策

(一)公共政策

1、达到本政策规定投资规模和标准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区级行政规费全免,省和省以上行政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经营性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各项行政规费按最低标准收取。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得高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2、土地出让金按最低标准收取。

3、对符合林区产业政策的项目,林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帮助企业争取省、国家的项目和资金支持。

(二)专项政策

1、生态旅游开发

①林区人民政府鼓励中外投资者进行生态旅游开发。对投资生态旅游资源开发的企业,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占用费根据投资规模取最低值。

②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对投资新建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宾馆的企业,项目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后,将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区级净收益100%扶持给企业发展;自经营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收属区级财力部分的,地方政府按前三年80%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③对投资开发文化旅游重点项目的,项目达到规定建设标准后,按照投资宾馆的政策予以支持。

2、生态产业加工

①林区人民政府重点鼓励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农副产品、中药材、生物药业、旅游工艺品等生态产业开发及配套研发基地建设,引导项目向园区集聚;鼓励区内企业直接进入园区或再招商以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园区。

②生态产业加工项目应符合林区产业政策或园区规划;固定资产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每亩40万元以上;自受让土地之日起,项目在一年内投产、二年内达到投资强度。

③林区人民政府将企业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区级净收益100%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在项目按规定达产后扶持给企业,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④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将道路及供电、供水、通信、电视、因特网主管线配套至项目用地红线;各相关部门对企业的各项入网费用给予最大优惠。园区共享公用设施由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建设。

⑤项目按规定投资达产的,自纳税之日起,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属区级财力部分的,按前三年100%、第四至第五年50%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奖励给企业;其它税收属区级财力部分的,按前三年50%、第四至第五年30%的比例纳入财政预算奖励给企业。对投资建立研发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其税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及时为企业落实省、国家其它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⑥林区人民政府整合项目、资金资源,对企业在林区内建设为投资项目配套原料生产基地的,给予一定支持。

⑦符合贴息条件、对生态产业建设有较强推动和示范效应的投资项目,林区人民政府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⑧林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100万元奖励专项基金,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市场开发成效比较显著的企业予以奖励。

⑨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提供税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产运营后,一次性奖励企业基本建设投入50—150万元。

3、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①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如学校、医院、体育设施、科研院所、环保设施、道路、桥梁、美化、绿化、亮化工程等),属非经营性项目的,由林区人民政府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属经营性项目的,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

②林区人民政府为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提供建设用地的“七通”,即达到通道路、供水、排水、通讯、供电、有线电视、因特网。

③投资商可获得所投资道路、桥梁、广场、体育设施、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冠名权。

④经营性项目自纳税之日起,企业交纳的税收属于地方财力部分的,前三年地方政府按100%比例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特殊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加灵活的激励政策:

1、有实力的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或分公司,以及建立研发、采购机构等项目。

2、一次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或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标志性建筑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三、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政策

(一)凡向林区引荐区外资金(含外资)并获得成功的国内外公民或者组织,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后对其进行奖励。奖励标准根据年实际引进资金种类和数额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分别为:

1、无偿捐赠:按捐赠资金的1%予以奖励。

2、无息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使用资金一年利息总额的30%予以一次性奖励。

3、引进外来投资者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态产业加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文化旅游重点项目,按其形成固定资产的4‰予以奖励;其它类型项目,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形成固定资产的2‰予以奖励。

(二)乡镇引进项目异地落户的,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属乡镇财力的部分,在落实对企业的优惠税收政策后,80%属项目引进乡镇,20%属项目落户乡镇。

(三)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区目标管理。对招商引资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务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应优先予以提拔重用。

四、外来投资服务保障政策

(一)对外来投资重大项目,在投资协议签订时即明确一个区级领导定点联系、一个专班跟踪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为项目提供及时有效服务。

(二)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区级行政审批办证,投资商负责提供相关资料和必交费用,由项目服务专班代理;项目涉及拆迁、征地等需与居民协调事宜,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全程处理;涉及项目建设和企业经营中的罚款、停工停业等重大处罚,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事先报告对口联系的林区人民政府领导。

(三)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管理制度,物价部门要定期发布目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送达企业,凡未列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支付。民政部门要清理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涉企收费,坚决制止违规收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将咨询、信息、商业保险等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切实加强项目和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坚决打击项目建设过程中生产原材料供应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顺利进行。

(四)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在单位内部建立“一次告知、一门受理、转告相关、分头审批、限时办结、主动送达”制度,不得让客商在一个部门内部转圈;对重大项目要“即收即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需到省及省以上办理的事项,由林区有关职能部门代办或指派专人引领办理,不得让企业承担不合理费用。

(五)企业遇到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问题时,根据办理事项内容由主办部门负责牵头协调;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提请对口联系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协调;特别重大问题,提请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协调,由区人民政府督察室负责督办。

(六)加强经济环境投诉中心建设,建立电话举报、网上投诉、明查暗访等便捷有效的投诉渠道,严肃查处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服务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和慢作为行为,坚决纠正和查处对企业故意刁难、“吃拿卡要”以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拉赞助等问题,适时对典型问题进行曝光,增强震慑效果和警示作用。

(七)林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投资环境评估,客观评价部门和乡镇为企业服务的质量,发现问题,研究措施,不断优化投资软环境。

五、进入磷化工业园的项目按照神发(2009)32号文件政策执行。

六、建立退出机制。经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查,对不能按规定或协议约定投资达产的项目,届时取消其优惠政策并收回土地。

七、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政策未涉及的方面,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解决。

八、本政策适用于区内外社会投资主体。本政策自出台之日起执行,此前签订、实施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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