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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五年后一赔偿案被恢复执行并执结-【新闻】

发布时间:2021-04-22 21:24:30 阅读: 来源:蒸馏器厂家

忠勇 杨洁  井陉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经过不懈努力,使得一执行标的达200余万元的火灾赔偿案在被执行中止5年后,被恢复执行,并于日前圆满执结。  2006年,井陉县某贸易服务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将其租赁的长岗道口北七间大棚及门前场地转租给张某经营。2009年,某贸易服务公司又与于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将长岗道口南三间大棚及门前场地转租给于某经营。两场地左右相邻,大棚一墙之隔。同年12月13日,于某在其经营的废旧钢铝材店使用气割角铁作业时,不慎引发火灾,将张某的货物烧毁。2010年4月,张某向法院起诉某贸易服务公司和于某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过一审、二审,2012年12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于某在收到判决书十日内赔偿张某火灾损失204万元,井陉县某贸易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于某与某贸易服务公司均未履行赔偿义务。2013年1月18日,张某向井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于某的妻子尹某追加为被执行人,并将其工资冻结。但由于于某患病,没有经济来源,某贸易服务公司除了租赁的土地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土地不宜处理,使此案陷入僵局,于2013年7月1日中止执行。  2018年11月初,井陉法院执行法官获悉县里进行棚户区改造,征用了上述租赁土地,将给予补偿,使此案有了执行能力,便立即依法恢复执行。在执行法官的大力工作下,11月10日,张某与某贸易服务公司、于某、尹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某贸易服务公司一次性给付张某150万元,于某、尹某分别给付张某4万、7万元,张某于11月20日前腾出租赁土地,其他事宜互不追究。11月20日,此协议已全部得到履行,既支持了县棚户区改造,又达到了各方满意,此案顺利结案。  说法  执行中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也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案中,经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于某由于患病,没有经济来源;某贸易服务公司除了租赁的土地,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于是,井陉法院于2013年作出裁定,对张某申请执行赔偿款的这一案件中止执行。今年11月,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了履行赔偿能力后,立即依职权恢复执行,将案件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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