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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首例P2P侵权案推进新技术立法

发布时间:2020-02-11 04:13:25 阅读: 来源:蒸馏器厂家

“技术无罪,利用技术不当的人才可能有罪。”这是清华大学法学院陈建民老师对国内P2P产业浓墨点睛之语。

正是抓住了P2P这种高新技术,才使得北京飞行网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飞行软件”)在短短几年内得到飞速发展。也正是在这种技术的背景下,飞行软件被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升音乐”)推到了法律的审判台上。

“P2P不是你的避风港!”这是步升音乐对所有侵犯其版权者的警告,而首先选择飞行软件,“是因为它具有代表性。”步升音乐代理律师戎朝解释说。

“枪打出头鸟。”一P2P网站负责人称:“在目前P2P产业市场一片混乱的情况下,先驱者就是牺牲者。”

典型案件

2006年4月13日,国内首例涉及P2P的著作邻接权纠纷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当天,法庭内的气氛有些特别,很多并未涉案的其他网络公司工作人员纷纷到场,庭审期间大多认真做着笔记。“判决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公司将来的发展规划。”一网络公司经理走出法庭时感慨道:“觉得自己(公司)也坐在被告席上,相信今天来的很多同行都有这种体会。”

2005年8月,步升音乐发现一款名为Kuro(中文名为酷乐)的软件在向公众提供音乐文件的共享、搜索、下载服务。其中包含59首版权属于步升音乐的歌曲。

步升音乐认为,酷乐在未得到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上述59首歌曲,严重侵害了步升音乐方的权益,故将酷乐软件 开发商飞行软件诉诸法庭,要求飞行软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

戎朝律师称选择酷乐是因为它是第一代P2P软件:“具有中央服务器,能够控制用户的下载过程,是赢利中的典型。”

“既是挽回损失,也是对P2P整个行业起一个警示作用。”戎朝进一步解释步升音乐起诉飞行软件的用意所在:“ 一方面,我们没有办法,我们不得不做。我们的权益受到了损害,飞行网以注册用户每月缴费20元实现其赢利的目的,而步升音乐至今未从中获得任何收益。另一方面,我们在为所有同行、唱片公司尽一份力,告诉那些侵犯我们版权的公司、个人, P2P不是你们的安乐窝,你们违法了!”

对此,飞行软件负责人单先生称,此案与飞行软件无关,酷乐网站的实际经营者为北京舶盛舫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舶盛舫安”),飞行软件只是向酷乐提供日常技术支持、协助解决技术难题。

单先生认为因酷乐所产生的利益纠纷应当是舶盛舫安的事,不涉及飞行软件。飞行软件只是制作了P2P软件,P2 P本身是一种技术,这种技术符合互联网的原始概念,即大家的互联网,用户之间可以分享、共享档案。互联网的优势在于资源的免费和共享,P2P技术正是实现和扩大了这种优势。“这并不是一个违反法律或者道德的行为。”

庭上,步升音乐请求追加舶盛舫安为被告,法庭表示需要经过合议后再决定是否准许。

案件展望

对于舶盛舫安是否侵权,单先生认为应该只有主动去压制、录制音像制品,以发售的形式卖给大众的行为才属于盗用了对方的版权,可是像P2P这种技术比较特殊,P2P只是提供一个大的平台,让网友去分享,而网友的个人分享行为是否被定义为盗版,则我国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戎朝则强调,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说,足够认定酷乐违法侵权了!法律不可能细分到P2P这个问题。但我们希望这个行业更加法制化、规范化。而如果能够通过诉讼推进一个对新技术有针对性的相关法规出台的话,我们求之不得。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就能够保护P2P这一领域及解决其引起的相关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韦之老师认为,但是在P2P这一新领域里,执法的成本会比较高,社会资源在这方面的投入可能还比较欠缺。效果也不太明显。这种背景下,法律就显得比较脆弱。

“路漫漫其修远兮!”戎朝对P2P行业环境的改善或相关法规出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相对美国来说,中国的版权业是个弱势行业,而IT是个强势行业,在对抗中,我们的‘声音’总是显得很小。”“而且像美国一类的国家,实行的是判例法,有判例就能当法律适用了,例如著名的Napster案。而我们只能通过已有的法律来确认这种侵权行为。”

“判例是有倡导作用的。”陈建民认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法治具有统一性,所有的判例都有引导性作用。而对于P2P行业如何规范化、法制化,陈建民称要看P2P行业最大的冲突体现在哪里:“如果冲突在行政部门,行政部门无法干预P2P行业,那么要制定行政法规;如果冲突在司法部门,法院对判决没有法律适用,那么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

“打击是为了将来的合作。”步升音乐认为打击是合作的必备前提,如果法院对此类案件没有一个定性,P2P网站就不可能想到要与他们进行合作,即便步升音乐有这方面的诚意。因为P2P网站非但不会认为某些行为是违法的,而是认为那是理所当然的。“现在P2P行业市场非常混乱,如果要合作,市场必须规范起来,让P2P网站、内容服务商、公众都明白,网上传播作品是要经过授权才行,否则是违法的!”

虽然戎朝对该案的胜诉胸有成竹,但他还是对最后可能的判决力度表达了担忧,如果判决力度上不去的话,被告很可能把判决赔偿当成一个成本来对待。如果授权需要支付和侵权需要赔偿的金额相似的话,就不可能震慑被告,随之而来的很可能是再次侵权。

“侵权”渗透P2P行业

“这是整个行业的风气!”某P2P网站负责人孙先生针对侵权颇为无奈地说道:“现在基本所有与P2P相关的网站都存在侵犯版权的行为,大家心知肚明。”孙先生称自己的网站成为被告是不可避免的,“纠纷天天有,今天你告我,明天我同样能告你。”很多网站在相互用对方的资源,把版权属于对方的作品做链接或直接用,根本不需要支付版权费用,甚至对方毫不知情,“这就是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而对于这种“潜规则”,孙先生称在短时间内是不可能打破的:“一方面,大家(大多P2P网站)在呼吁保护著作权的同时,都不同程度地在参与侵权,呼吁的力度小,侵权的范围大。另一方面,正规部门没有对这个行业起到一个领导或引导的作用,没有部门去规范这个行业。”“爆炸必须从堡垒内部爆炸,不可能是外力,只可能是内力。”孙先生有些激动地说道:“如果行业内的某个‘老大’边喊着要版权,边侵权的话,又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

在这样一种氛围下,各网站之间可能相互成为对方的内容供应商,而唱片公司或电视台等这些产品版权的真正拥有者,却被“遗弃”在P2P产业链之外,没有任何收益可言。“你盗版我也盗版,大家一起盗版。”孙先生称,否则自己的网站根本没有生存的空间。

而对于一些港台的综艺节目,最新的、国外的影视剧,即便没有版权,但却是P2P网站吸引网友和自身发展的一个亮点。侵犯版权,但促成了一个个P2P网站的发展。戎朝把它称之为资本的原始积累。“事实上,那些P2P网站也知道自己是违法的,但是在没有人打击他,起诉他的时候,他就多捞一把是一把。”

“各家有各家的说法。”孙先生说:“有的P2P网站说我买了版权,我买的版权出了问题,就应该是版权售卖方负责,因为合同上清楚地写着售卖方提供的产品得有版权,但大多数情况下售卖方提供的产品都是盗版的。”

“必须从上到下同仇敌忾,必须一致抵制盗版才可能扭转整个行业的现状。”孙先生说完又坦言:“以目前而言,整个行业是一片混沌的状态,我们也只能继续盗版下去,等哪一天能规范了大家一起规范。”

韦之认为,目前P2P行业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我们面临一个新技术所带来的各个问题,社会各方面对它的认识需要一个过程,这种认识包括社会道德和法律技术。从社会道德方面来讲,大众以及整个社会舆论对新技术的是非观不是很明朗。在这种情况下,很多人就不在意法律的评价,公然挑战法律。又因为这种行为很普遍,行业中绝大部分企业都存在,相互间造成推波助澜。我们需要冷静的思考,从一个产业角度来讲,它需要一个健康的、长期发展的有序环境,这样才能和平共处、共同繁荣;而目前混战局面维持的暂时平衡,对整个行业来说是有害的,也是不可能持久的。如果站在法制完善的过程来看,我们还是应该向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去做,逐渐走向有序。不但要充分利用技术的方便和优势,也应该充分尊重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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