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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长江学者陈哲宇贪污获刑4年本人称是体制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21 16:57:10 阅读: 来源:蒸馏器厂家

拥有长江学者、山东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山大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主任等多个头衔,陈哲宇却被50万元“绊倒”了。2016年年底,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他及3名同事犯贪污罪,陈获刑4年、被处罚金25万元。

按照陈哲宇的说法,为了报销一些程序繁琐而又合理必要的费用,以及在经费未分期到账时维持实验室运转,他和同事通过虚开发票的方式陆续套出400万元的课题经费设立“小金库”,后来,根据科研贡献多少分掉了“小金库”中的50万元,这成为他们被指控贪污的源头。

陈哲宇

50万元全部来自科研经费,还是有部分是被混用的员工个人存款、原公司盈利?陈哲宇及其辩护人主张后者。并且,在他们看来,学校还有数百万元陈哲宇应得的收入、为实验室建设先行垫付的资金未支付给他,这部分金额抵扣之后,贪污事实上无从谈起。

被以贪污罪名起诉1年多,陈哲宇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违规但没有犯罪,“这是体制问题”。在他看来,国家支持科研工作的经费不够匹配,作为科研工作者,自己及团队的待遇也未得到保障。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判决的前几个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从经费预算、开支范围、劳务费用、横向课题经费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改革;再之前,山东大学的相关管理规定也经历了变更。陈哲宇的二审辩护律师、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认为,对陈的判决应该充分考虑政策走向。

日前,陈哲宇已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也坚持为其做无罪辩护,递交了新的辩护意见。这桩备受关注的长江学者贪污案,也是一次对我国科研体制的问诊。

被分的50万元是否全是科研经费?

济南湖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星公司”)的成立,是这起事件的导火索。

为什么要成立公司?按照几名涉案研究人员的说法,实验室常年需要使用多种试剂,由于进口限制,2012年,他们从山东经销商处购买的价格上涨数倍,远高于全国总代理商,甚至有时会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总代理商又拒绝向终端用户直接供货。

研究人员称,为了以更低价格拿到试剂,同时赚取一点儿利润,陈哲宇决定与另3名实验室的同事——时任山大医学院神经生物学系副主任的张述、神经生物学系副教授刘立梅以及实验师李琳——也是这个学系最初的研究力量,共同成立了湖星公司。陈哲宇实际控股52%,另外3人各持股16%。

按照李琳当时的调研,通过这家注册资本50万元的公司,试剂购买的价格比进价高出百分之三十左右。2015年2月,湖星公司注销。研究人员解释,因为该试剂2014年年底价格下降,他们无需再以公司的名义购买,负责打理公司的李琳也提出“无暇照看”。

这家公司引起了麻烦。2015年10月,因涉嫌贪污罪,陈哲宇被刑拘。2016年12月8日,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陈哲宇等4人套取科研经费用于个人注册成立湖星公司,后又将50万元注册资金私分并占为己有。其中,陈哲宇拿走了30万元。

判决书认定,依照银行走账的流水,50万元注册资金来自陈哲宇2011年长江学者学科建设经费及另两个科研课题。基于被分的50万元系科研经费的定性,陈哲宇等4人被判贪污罪。

事实上,注册公司的50万元资本金,来自实验室的“小金库”——2010年至2014年的5年间,陈哲宇安排李琳多次虚开发票,从他自己和实验室的项目中套取科研经费,共计400多万元,这些钱一直由李琳保管。陈哲宇曾对公诉机关表示,这笔钱作为实验室公用报销经费,用以报销某些因程序繁琐而难以报销的合理科研支出,或者在经费未分期到账的时候维持实验室正常运转。

周泽律师认为,从涉案科研项目完成的情况看,这些科研项目均已结题,并以优秀的等级完成,显然,这种情况与没有进行研究而套取科研经费有着本质区别。陈哲宇则认为,这确实“违反了科研管理规定,但违规不等于违法(犯罪)”。

验资完成后,50万元返回了“小金库”。2015年夏天,公司注销的几个月后,陈哲宇和3名同事将“小金库”的一笔钱分掉,数额同样为50万元,他们称,这是根据每人对实验室科研贡献大小而分的奖励。

按照一审判决的认定,被分掉的50万元全部来自被套取的课题经费;而陈哲宇的一审辩护律师认为,在李琳保管的套用经费中,这笔钱与李的个人财务、实验室和其他公司正常业务往来都混在一起,并且,湖星公司在运转的两年多,还有大约20万元盈利,这些钱存在“交叉使用”,客观上无法区分分掉的50万元是否全是注册资金,也就是课题经费。

不过,一审判决载明的李琳、张述和刘立梅的供述显示,陈哲宇曾告知他们,因公司利润尚未计算,4人先分50万元“注册资金”。

陈哲宇对此的说法也有变化。在到案的第一时间,他曾称几人分掉的是“注册资金”,后期则改口“说不清楚”:“湖星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万元,我们后来分的总数就是50万元,所以我曾说分的就是‘注册资金’,但钱都是现金,分不清是资本还是盈利。”

关于说辞的改变,陈哲宇解释:“原来(接受)审讯的时候觉得很累,很多情况很突然,一时没有想清楚。”

未兑现的收入远多于“赃款”?

陈哲宇及其辩护人强调,认定贪污罪的50万元涉案数额,实际应该扣除陈应得的正当收入——项目组成员加班费、劳务费、科研绩效、相关荣誉奖励、医学院教学维持费等,合计数百万元,远远超过被指贪污的50万元。

在他们看来,这意味着,国有财产并没有受到损失,也就是说,陈哲宇并无贪污行为。

陈哲宇称,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他和团队成员长期加班加点进行科研,经常“五加二”“白加黑”,一年四季几乎天天加班,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例会也都定在周日召开,他们却从未领取过加班费。

事实上,一些陈哲宇原本应拿到的绩效经费,在山大工作期间并未得到。“这些费用应该从科研经费中支出,而奖励他一直没领取过。”周泽律师说。

例如,2008年发布的《山东大学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显示,纵向科研经费的支出范围之一为人工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人员的费用,人工费的开支可以按照20%的比例执行。对于不上缴的纵向科研结余经费,可按照项目负责人专设科研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可适当用于劳务费、专家费和本课题组人员的加班费、保健津贴、业务招待费等开支。

对此,根据山大财务部专项资金科工作人员和山大科研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栾维东解释,文件中的劳务费是为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设立的。

陈哲宇的一审、二审辩护律师均表示,在山大就职期间,陈哲宇的科研项目实际上还有很多,除去一些国家明确禁止编列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的项目,其他均可支出人员经费。同时,劳务费仅为人员费之下的分支项,还可以支出其他人员费用即项目组成员的加班费。

此外,课题的结余经费也有渠道进入项目负责人的专门账户。2013年12月,山大发布的《山东大学科研项目结题结账及结余分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余经费可分配不超过55%进入项目负责人科研绩效费账户。

“这些文件表明,在2014年1月1日以前,陈哲宇可以领取结余经费支出课题组成员加班费、保健津贴等;在此之后可以提取55%的科研绩效。”陈哲宇的一审辩护人说。据他初步计算,两类金额合计超过140万元。

2015年12月8日,山大科学技术研究院曾做统计:截至2015年11月,陈哲宇到期结题的科研项目共计9项,全部为纵向科研项目。其中有4项的结余经费为0,1项未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有1项在新管理办法施行后办理手续,剩下3项共余76万元左右。

山大财务部副部长何维兴认为,这个办法明确规定了项目结余经费的分配流程,结余经费的分配必须经过一系列的学校程序:对科研人员的绩效奖金发放的前提是,领取该账户里的资金必须经过学校财务部门的批准审核,缴纳正常的个人所得税后领取。“陈哲宇负责的项目中,没有任何一个履行过上述程序,陈哲宇个人也没有通过正常程序办理过绩效费的领取”。

陈哲宇有“长江学者”“泰山学者”两个称号。按最初的规定,这两个称号每年各有奖金或岗位津贴10万元。而据他称,长期以来,山东大学并未支付他“长江学者”的奖金。

被逮捕后,2015年12月11日,山大人才工作办公室出具了《关于陈哲宇“长江学者”、“泰山学者”岗位津贴发放情况的说明》,称2011年,“泰山学者”规定,当年进入二期管理的专家岗位津贴提高至每年30万元,而陈哲宇在“泰山学者”的聘期内又入选了“长江学者”,按照学校对于高层次人才的支持原则,同时入选两个及以上人才项目的专家,只能就高享受一个项目的支持待遇。

“这份说明是山大在案发后应办案单位要求出具的,不是一开始就有的学校文件,也不是会议纪要,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之前的行为也没有溯及力。即使山大之前有文件规定,也不能单方面违反和陈哲宇签订的长江学者合同,这等于违反了法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陈哲宇的一审辩护人质疑。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就此联系了山大人才办公室主任曲明军,他表示,办公室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时曾代表学校出具了这份说明,但他对具体案情不了解,未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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