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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额利息不保护-【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5 21:58:13 阅读: 来源:蒸馏器厂家

借贷网讯  2010年3月,金某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王某借款20万元。当日,王某从同一账户中取出现金2万元返还给金某,金某出具收条,记载“今收到王某交来叁月份利息贰万元整”。2010年5月,金某再次向王某账户上汇款10万元。

同年9月,王某将上述两笔尚欠本金和利息重新向金某出具借条,记载“金某向王某提供31万元借款,借款日期从2010年9月8日到2010年10月8日止,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0%每月”。同年11月,双方再次签订借条,约定“金某向王某借款35万元,借款日期从2010年11月1日到2010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息为借款总金额的10%每月”。

2011年5月,金某要求王某还款,王某给付其现金1万元,当日,双方第三次重新签订了欠条,将之前尚欠本金和利息合计为40万元,并约定“如不能按照本协议偿还欠款,欠款人自愿承担国家银行贷款利息肆倍的违约罚金”。随后,金某持40万元欠条到法院起诉王某,要求其偿还40万元欠款。本案通过法官细心审查与耐心释法,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双方当事人应规范书写借条、欠条,如实记录借款和还款数额,防止债务人因对高利贷行为的举证不能而面临的巨大损失。出借人亦防止因高额利息的许诺,而签订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条款,最终导致自己的经济财产蒙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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