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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额违约金问题-【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43:53 阅读: 来源:蒸馏器厂家

借贷网讯 在民间借贷中如果不按时归还向借款人借的钱,很有可能被债权人要求偿还违约金,这个违约金的高低也是值得商榷的。

本文讲述的就是关于违约金高低的案例,2009年8月1日,汪某与陈某签订借款协议,陈某向汪某借款4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年,如借款期限内未还清借款,则陈某属违约,需支付汪某违约金400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汪某遂向法院起诉。陈某在答辩和开庭时称,因为做生意亏本所以没法还钱,对借款及违约金的约定没有异议,如有钱一定偿还。

对于这个案例,比较合理的一种意见是认为应当按照民间借贷的利息的规定,超出国家关于利率的限制性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汪某可以按约向陈某主张约定的违约金。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也对笔者的观点予以了印证,其中明确提到:“当事人约定违约金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但是这个案例中,当事人并没有对过高的违约金提出疑义。若当事人以约定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调整的,法院可以参照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因陈某未就违约金过高提出异议,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则法院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在陈某没有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应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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