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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高额违约金的认定-【资讯】

发布时间:2021-07-16 03:49:37 阅读: 来源:蒸馏器厂家

借贷网讯  2007年1月21日,被告刘某向原告李某借款30000元,约定月息为3%,借款期为三个月,承诺于同年4月20日前归还。并约定如逾期,除支付利息外,还应按借款总额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同时,被告以自己的220477号房权证作为借款质押保证。

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催款无果,遂诉至渭滨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2008年7月28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李某款项30000元,并支付自2007年4月20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借款30000元,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

判决生效后刘某未还款法院即将刘某220477号房屋予以拍卖强制执行判决款项。2010年6月4日,被告某、乌某不服本案判决,向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0年8月经渭滨区人民检察机关提请抗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0月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此后至2014年1月此案进入再审程序,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申,法院最终予以改判。

此案经检察机关抗诉后,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一审维持原判、二审发回重审,重申后,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调整违约金比例为千分之一,当事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4年1月二审人民法院最终判决违约金和利息总和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日前此案进入执行回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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